熊彼特:亚里士多德的“纯”经济学
2021-01-21 19: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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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

亚里士多德雕像

作 者:约瑟夫·熊彼特(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

来 源: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

本文共计4845字数,阅读约需要10-13分钟。

我们现在就来看一看亚里士多德萌芽形态的“纯”经济学,其要领主要包含在《政治学》I.8—11和《伦理学》V.5里面。显而易见,他主要关心的是“自然”和“公正”,这是从他对于善良生活的理想出发观察的,他所考察和评价的经济事实及其相互关系,也是从他这个生活在有教养的有闲阶级之中并且为他们写作的人的意识形态偏见所能想象的。这个有闲阶级的特点是鄙视工作和商业逐利行为,喜欢那些养活他们的农民,而憎恨剥削他们的高利贷者。这些事与现代知识分子相应但又不同的价值观及意识形态相比起来同样有趣,但并不见得更加有趣。与我们有关的是下面这些:亚里士多德老老实实把欲望及其满足作为他经济分析的基础,从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出发,接着谈到分工、物物交换以及为了克服直接交换的困难而使用的货币——这里他恰好混淆了财富与货币而受到苛责。他没有提出“分配”理论。这些可能从已经散失的大量文献中摘出来的东西,也就是希腊在经济理论方面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将跟踪这个精神财富直到A.斯密的《国富论》,这本书的前五章仅仅是循着同一思路的继续发展。所以让我们先对这份希腊遗产作较仔细的考察。

(a)价值 亚里士多德不仅像后来的经济学家那样清楚地区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而且他还看出交换价值似乎是从使用价值派生出来的。不过单就这一点来说,不仅是常识,而且是老生常谈,而他并没有向前迈进一步。他所没有做到的,由后来的经院哲学家们补上了。可以说是他们发展了价格理论,而亚里士多德却谈不上。有人认为这是由于他过多地注意定价的正义——即所谓“交换的”正义——这一道德问题,因而转移了他对实际定价这一分析性问题的兴趣。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对于定价道德的注意正是一个人在分析实际市场机制时可能具有的最强烈的一种动机,后来的经院哲学家的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事实上有些段落说明亚里士多德想这样做,但没有成功。可是他考虑到了垄断现象(《政治学》Ⅰ,Ⅱ与《伦理学》Ⅴ.5),他所下的定义就是市场上仅有一个卖主的情况(μóνoς,指单独或独立的;πωχεῖν,指出售),以后也一直是这样定义的。他认为这种垄断是“不公正”的。

这些事实似乎使某些价值理论历史学家感到头痛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亚里士多德无疑在寻求一种定价的公正原则,他发现公正原则就是一个人的予取必须“相等”。既然在参加物物交换或买卖时,当事的双方必定有利可图,也就是说他们愿意接受交易以后的经济状况而不要以前的状况——否则他们就不会有任何交易的动机——所以交换的货物或买卖时发生的钱货交易,其“主观”价值或效用价值就不可能相等。因为亚里士多德没有提出任何交换价值或价格的理论,那些历史家就下结论说他头脑里一定存在某种神秘的“客观价值”或“绝对价值”,也就是物品所固有而不受环境或人类估价或行为影响的价值——这是有哲学倾向的人们最欢迎的一种形而上学实体,而具有较多“实证”头脑的人则最讨厌这种实体。但是结论肯定不能这样下。不能解释交换价值并不等于否认它的存在。我们倒不如说亚里士多德只想到市场上用货币表示的交换价值,而不是某种神秘的、用那些交换价值度量的价值本体。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他接受了实际商品价格作为他交易公平的准绳,因而失去了断定其公正与否的手段呢?一点也不。上面已经说过他谴责垄断价格。就亚里士多德的目的来说,把垄断价格看成就是某些个人或集团为了私利而制定的价格,并非牵强附会。给私人规定而不允许他任意改变的价格,也就是正常情况下自由市场上出现的竞争价格,并不在禁止之列。所以毫不奇怪地可以这样猜测:亚里士多德可能把正常的竞争价格作为交易公正的准绳。或者准确一点说,他打算承认任何按此价格而进行的交易都是“公正的”——这实际上也就是经院哲学的学者们想明确做到的。倘若这样解释正确,那么他对于商品公正价值的概念的确是“客观的”,不过所谓客观,意思只是说没有任何个人自己的行动能够改变它。而且他的所谓公正价值是指社会价值——正如他几乎肯定所想的,是代表社会对每种商品的估价——不过仅仅意味着这些价值是超越个人能力的、一群有理智的人行动的结果。在任何情况下,它们就和商品的数量乘以正常的竞争价格一样地既非形而上学、也不是什么绝对的东西。读者不难看到,如果对价值这样加以定义,那么亚里士多德对于交易公正的要求就有了一个健全和十分简单的含义。每项交换或买卖行为中,价值的相等就满足了公正的要求:如果甲以鞋换取乙的面包,亚里士多德式的公正要求鞋与面包各自乘以其正常竞争价格时正好相等:如果甲把鞋卖给乙,同样的规则就可以决定他应该得到多少钱。既然在上述情况下甲会实际上得到这笔钱,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富有启发意义的例子足以说明亚里士多德自己和他的追随者所谓逻辑的与正常的理想之间、“自然的”与“公正的”之间所存在的关系。

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如此仔细推敲,因为它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对于客观的或绝对的价值所作的形而上学的推测,不管何时何地有这种推测出现。我们既然把这个事实上不存在的问题抛开了,就可以把商品的客观价值理解为上述定义所确定的数值,而非别有所指。同样,我们也不去管“内在价值”的概念可能有什么形而上学的含义,因为我们总是能够(而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很容易)赋予它一个完全非形而上学的含义——例如当一个作者提到一枚硬币的内在价值这种最重要的情况时。

古希腊钱币

(b)货币 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货币理论,依我看来,是有意针对柏拉图倡导的另一种理论的。其内容是说,任何非共产主义社会的存在都牵涉到货物与劳务的交换;最初,这种交换“自然地”采取物物交换的形式。但是需要别人货物的人可能没有别人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常常有必要在交换中接受自己不需要的东西,以便通过进一步的交换行为(间接交换)去获得他真正需要的东西。明显的方便就会诱导人们默契地或通过立法行为去选择一种商品——亚里士多德不考虑人们有选择多种商品的可能——作为交换的媒介。亚里士多德只是提到,有些商品——例如金属——比其他商品更适合这种职能,从而预示了十九世纪教科书中关于价值的同质性、可分割性、便于携带、相对的稳定性等等最陈旧的一套说法。而且,他关于交易要等价这项规则的要求,自然而然也使他注意到交易的媒介也可以用作价值的尺度。最后,他至少隐含地承认货币在价值贮藏上的用处。因此,十九世纪的教课书列举的货币的四种传统职能——第四种职能是作为延期支付的标准——有三种都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那里。

实质上,这个理论包含两个命题。第一,不管货币还能用于其他什么目的,其根本的职能,作为它的定义并且能说明它存在根据的,是交易的媒介。所以这个理论属于冯·米塞斯教授所说的“交易的”货币理论。第二,要在商品市场上成为一种交易的媒介,货币本身必须也是一种商品;换言之,它必须是有用的东西,而且具有不依赖其货币职能的交换价值——这就是内在价值在这方面的全部含义——一种可以与其他价值比较的价值。因此货币商品也和其他商品一样要讲重量、质量。为方便起见,人们也许决定在上面加个印记,以避免每次要称重量的麻烦。但这个印记仅能说明并保证硬币中包含的这种商品的数量与质量,而不是它的价值的原因。这个命题当然既与第一个命题不同,也不隐含于第一个命题之内,将与以后我们称为金属主义的或金属论的货币理论相一致,而与卡托尔的理论相对立;柏拉图的理论即为这种卡托尔理论的一个例子。

不管这个理论有什么缺点,而且不断受到责难,却一直流行到十九世纪末,甚至超过这个时期。这是货币问题领域内大部分分析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有一切动机要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解释清楚;因为他在这个问题上的个人影响至少一直到亚当·斯密还是可以识别出来的。除非我们将亚里士多德提到过但明确地归功于他人的某些观点仍归于他自己,在《政治学》中没有一段文字会有其他任何解释。但在《伦理学》中,他利用一个希腊字表示通用的钱币(νóωσμα),他确实指出货币的存在不是由于“自然”而是由于习惯或立法(νóμω),这好像指向另一个方向。不过,在解释他的意思时,他曾加上一句话,货币也可以由社会改变或废止。这似乎意味着他只是讲习惯与立法决定铸造货币所用的材料以及这些硬币的具体形状而已。

亚当·斯密

最后,关于方法方面很有趣的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亚里士多德的货币理论是指货币这个词的通常意义。换言之,他是想解释货币是什么,货币做些什么。但他和对待任何社会制度的惯常做法一样,是从它的起源谈起的;他使货币的发展遵循一种所谓历史的顺序,从没有货币的情况或阶段开始。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一点只看作是阐述的需要。事实上读者应该记住这一个可能的解释,这将使许多在纯想象的“历史”外衣下出现的论证免于陷入荒谬绝伦的深渊,就像那些采用原始的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的理论一样。只要不把这种解释看得过于认真,即使亚当·斯密的“早期与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也可以从中得到好处。但货币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亚里士多德派关于货币逻辑的起源理论——在没有别的办法时——也可以作为货币历史起源的一种可供考证的理论,例如闪米族的钱币或蒙古游牧民族的茶币(tea-money)都足以说明这一点。正是在这些情况下产生了我们的方法问题。如果我们对一种制度的历史尽量追溯下去,借以找出它的根本的或最简单的含义,这能不能算是一个合理的程序?显然不能。原始的存在形式通常并不比以后的形式简单而是更为复杂:集法官、僧侣、行政人员、武士于一身的酋长,较之后代任何一个专职的人员,显然是更为复杂的现象;中世纪的采邑在概念上也是比美国钢铁公司更为复杂的现象。所以逻辑起源与历史起源一定要区分清楚。不过这种区别仅在高级的分析阶段才会出现。除了高明老练的分析家而外,一般人总是将两者混为一谈。这种混淆无疑也隐含于亚里士多德的货币理论及其他社会制度的理论。他将它传给他后代的全部思想家,包括英国的功利主义者在内。直到今天它还时时出现。

身兼数职的酋长

(c)利息 亚里士多德“纯”经济学的其余部分,从我们的观点来考虑,就不值得一提了。后代经济学认为是问题的许多(如果不是大部分)事物,他都以近代科学勃兴以前的常识精神视为理所当然;而他对客观现实作价值判断时,这个客观现实的大部分内容他从未涉猎。他那个时代士绅阶层主要来自土地的收入显然对他没有提出什么问题;在他的奴隶经济中,自由劳动者是一种反常现象而被草率地处理掉了;工匠除了涉及他的产品的公正价格外,也没有受到重视;对于商人(船主)、店主、放债者,主要是从伦理与政治的评价出发来考虑他们的行为与利得,其中没有一项需要作解释性的分析。这也没有什么奇怪和值得责备的地方。以经验为根据的客观世界中,一切自然与社会现实都要通过缓慢的进度才能进入分析性探照灯的照射范围之内。在科学分析的开始,大部分现象都原封不动地停留在常识的范围之内,只有一鳞半爪激起科学的好奇心因而成为“问题”。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利息不属于这类鳞爪。他接受了借款付息这一经验事实,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他甚至没有把债款按其使用的不同目的分类,没有注意到用于消费的债款与融通海上贸易(foenus nauticum)的债款是大不相同的。他谴责利息——在所有情况下他都看成是“高利贷”——的理由是,货币只不过是交易的媒介,转手之间就增殖是毫无道理的(事实上当然并未增殖)。但他从未提出问题,为什么人们还是支付利息呢?这个问题是经院派学者们首先提出的。首先收集有关利息的事实以及描绘出利息理论的轮廓,也应归功于他们。亚里士多德自己没有利息理论。特别是他不应该被推崇为现代货币利息理论的先驱。虽然他把利息与货币联系在一起,但这并不是由于分析方面的努力而正由于他缺少这种努力:后来终于回到一种分析前的观点的那种分析,而这种观点似乎已经被早先的分析证明是错误的,这时就对这一观点赋予了一种不同的含义。

【本文摘自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标题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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